只要全党上下统一思想,坚定意志,精心规划,全力推动,不动摇,不放弃,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稍纵即逝的历史良机,完成中华民族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政伟业。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机关普遍面临着任务重、要求高、环境复杂、手段不足的问题,如果囿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制度和运行机制,单纯依赖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的传统行政方式(可称之为存量的行政方式),虽似重拳出击、立显权威,但也易于激化矛盾,放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已不能满足行政监管实践的客观要求。我作出的提醒、指导、劝告、建议,你可以选择接受,或者选择不接受。
就这样,走了一个很有意思但比较曲折的认识、做法转变过程。因为如果要让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自己养活自己、改善待遇,他就可能有滥用行政权力的利益冲动,行为就会发生偏差,腐蚀干部、腐蚀机关,败坏政府名声,严重影响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四)中外行政管理实践提出的民主化课题和制度创新随着双重失灵现象(指市场失灵加上政府失灵)的出现,以及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的推动和国家的福利性质逐渐增强,传统的秩序行政、管理行政模式逐步转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特点的现代行政模式,也即民主行政模式,适中规模的政府和柔和的行政干预表现出特殊优势,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全部内涵的传统行政法,日益转向更注重人权和民主的现代行政法,即转型为民主行政法。南巡谈话的基本论断写进了党的文件和现行宪法,就是我国要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人长得再漂亮都有一个肚脐眼。
现在的行政执法水平,各位学员所属部门的执法状况,如果放到30多年以前甚至20年以前,那都是顶呱呱、了不起的,可能你就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了。这些体现民主化的创新方法还需要通过立法和行政立法创新制度来加以保障。鉴于各地、各种类型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工作的认识水平和推进力度不一,可以在做出统一部署的同时,给基层以充分的选择空间,可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推行:开展行政指导已较为成熟的地方,可在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全面铺开,实现行政指导的常态化,继续探索制度、方法的创新完善,并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借鉴。
举一个例子来说吧:福建省泉州市的泉港区曾发生一个典型事件,是由这里要提到的家校通民心亲情卡的电子产品引起的。但是长远看,实施行政指导之后会减少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量,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一)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指导近年来在行政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广,产生了有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积极效果,有助于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和谐关系。2009年1至10月,仅北京市就发生电信诈骗案件8700余起,日均发案近30起,涉案总值达2.7亿元,最大的一些案件的涉案价值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关于方法创新,需要补充几句话。如果没有新的管理方式,在转型发展的当下中国,我们连简单维持、完成繁重任务都不可能,维持下去都不可能,天天挨批评也还不行。
此外还有一个主要由中小城市的城管执法机关发起的城管论坛,也每年开会,专题研讨。那时,国立市就在这样做,政府机关采取柔性管理方式出手相助,主动服务于企业,采取这样的柔性措施、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应当说,发生这种变化,也许是好事。当然,我们会有一定的理由,可能是你表现不好,我们的资助、奖励就不给你,而是给别人。
交警同志询问出租车司机,为何忽视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开快车闯红灯?出租车司机回答说,我开车一贯注意道路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今天是因为一名孕妇难产,救人要紧,拉着她飞奔去医院,心急开了快车、闯了红灯,请先放行,待我把孕妇送到医院后,随即来接受违章处罚,任随罚多少我都可以缴纳,我愿意受罚。我们现在就面临这么一个情况,就是经过多年发展,你有实力扶持一些产业、行业的发展了,有条件解决一些过去无法解决的问题了。其四,关于某个行政管理事项,无论刚性行为的行政处罚还是柔性行为的行政指导,行政行为法都没有作出规定,但行政组织法已规定这个事项属于某个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范围,你是否应当出手进行管理?能否实施行政指导做个回应?这样做是否算有法律依据?例如,虽然行政行为法未就某个事项作出规定,但宪法、组织法、三定规定都规定了该事项所属的行政管理领域是工商机关的职责范围,就是俗话说的该你工商部门管,这时候你可不可以做、怎么做?我的意见是,这时你恰恰不能采取刚性手段,你没有行政行为法上的具体法律依据,怎能做出刚性的行政行为?你做许可,你做处罚,你做强制,你做得了吗?公法上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你想做也做不了啊。现在总不能选择重走传统计划经济道路,或者走传统市场经济道路吧?全国人民肯定不赞同再走那种高度集权集中、缺乏民主的经济发展道路。
法学意义上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上述的产生背景和传统做法。回到前面提到的问题上。
例如,我们要把行政管理事务交由企业来进行,这叫做行政事务民营化,在行政机关与合作企业之间要签一个委托协议,在双方签约之前要讨价还价:商请你企业来修这座桥、这条路,运行过程中要达到什么标准?提供怎样的服务?按什么标准收费?你行政机关应当为对方提供什么条件和帮助?双方之间讨价还价、平等协商。也就是说,从简单的消极行政走向柔和的、综合的、人本的积极行政,并不是完全不要消极行政,而是创造出一种新型的积极行政,也包含消极部分、消极机制,该消极的时候还可消极、还应消极。
以人为本的要求是,实行积极行政和柔性管理,追求政民互动、和谐。企业投资什么项目,生产什么产品,改进什么技术,均由企业说了算,无须看政府的脸色,无须听市长说搞什么企业,市长说上什么生产线,市长说企业怎么转产,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像工商机关这样的垂直管理部门,一不小心,还会与当地的党委、政府处于紧张关系。[3] 这里所说的存量行政方式,主要是指人们熟悉常用的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行政管理行为方式。我曾到一个地方参观,看到这种锦旗的时候,我问这个锦旗是哪里来的?他们说是一个什么事件由早先的领导班子处理,留下后遗症,当事人一再伸冤上访,后来的好几届领导班子都不便、不愿去解决,当事人经过复议、诉讼、信访等都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国务院为何要如此作出规定、提出要求,这需要大家去思考、讨论和理解。
这些新技术手段的运用,过去是不可能的。2000个交警加上2000个协管员,共4000人管交通,管200多万辆汽车,加上生病、休假、脱产学习进修等等因素,实际到执法现场的人数就更少了,哪怕每位交警都任劳任怨、千辛万苦也管不好。
通过行政检查发现或得到举报获知一个违法嫌疑,怎么办?该柔就柔,该刚就刚,刚柔相济。现代社会是多元、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的集合体,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索多种方式来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
在此项活动推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市民提供的违章照片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合格的予以采用,有作弊行为的一律不采用,取消其职业拍车族的资格,对于涉嫌违法者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什么它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于日本,到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有非常广泛的运用,到现在也还有许多运用,这是因为有当时的社会背景。
对另一个外来投资者,则作出相反的指导意见,建议他不要来这里投资,不要投资于某个领域。一个说,我们还是要干预,但改变干预方式,切实帮助老百姓度过难关,不要让灾难降落到他们身上。而在损害公益的行为尚处于酝酿阶段或萌芽状态或初现弊端时,最宜采用行政指导这种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柔性行政方式进行调整。由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以及指导主体所具有的相对于利益冲突的某种超脱性和中立性,使其在缓解、平衡各利益主体(指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起着一种特殊而有效的协调作用。
行政指导作为典型的柔性行政方式,能够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让你克制自己,不要占领我们美国市场,你又说只能作行政指导,不能强压出手,可见你日本人太狡猾了。
弄错之后即便你真心想来纠错、补救,可你想赔偿都赔偿不过来。但是,与横向比较差距不大的情况不同,纵向的待遇差别很大:副科与正科相比、正科与副处相比、副处与正处相比,待遇差别很大。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民主的经济体制。只有既改进存量的行政方式,又创新增量的行政方式,才能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此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方式创新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方式的多样化、柔软化、互动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于是,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一系列柔性的行政方式方法不断出现和广泛运用,就日益成为引人注目的行政现象。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先讨论一下认识问题。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如果动机不纯、操作不当,本来是柔性的管理方式也可能被操作成刚性的管理方式。这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的新要求,是上述纲要行政文件的原话,我一个字都没有改。
2.行政指导的辅导和促进功能。可能这时你处罚他,他跟你情绪对立,今后还存心违法侵权,还要损害消费者,即便你罚他的款,消费者还是受到了损害。
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说明什么呢?世界各国都看好你中国,因为你有实力,而且有责任感。
简言之,推行行政指导的根本原因在于需要重塑政府与公民(企业)的关系。星期五下午是五点下班,现在有一项工作任务很急,在几百公里以外的省城,省直机关的同志还等着,下级那边一直在修改文稿,修改到四点五十八分,终于改完最后一个标点符号,然后存盘点击发送过去并加以确认,就完成任务了,按时下班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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